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1/4 16:19:41 人气:455

淄编办〔2018〕4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编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和《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为做好201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与时间

    2017年6月30日前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均需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201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到2018年3月31日结束,逾期年报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办理。

    二、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一)法人登记事项。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相关事项,由监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二)人员编制。填写2016年末和2017年度单位的人员编制数。

    (三)从业人数。填写2016年末和2017年度单位的实际从业人数。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填写事业单位当年度是否认真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业务。

(五)业务开展情况。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已编制公布的业务范围清单逐条梳理业务事项2017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业务事项主要内容,开展的活动,可量化的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机构、编制、人员与业务活动匹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等。

    (六)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名称及有效期。

    (七)资产损益情况。根据本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或《利润表》的相关数据,填写单位2017年度与2016年度相比的资产增加或减少情况。

    (八)绩效和受奖惩情况。“绩效”填写事业单位接受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的相关情况及结果;“受奖惩”填写本单位受到有关部门的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填写在财政拨款和业务收费以外,其他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无偿捐赠的资金和财产的数量、方式,以及按照规定使用的情况和结果。

    (十)涉及诉讼情况。填写本单位2017年度是否存在涉及诉讼的情况。

    (十一)社会举报投诉情况。填写本单位2017年度是否存在社会举报投诉的情况。

    (十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填写本单位2017年度信息公开并备案的情况。

    (十三)其他情况。填写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三、年度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经举办单位盖章确认的2017年末的财务报表。财政拨款、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提交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总表,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六)经举办单位盖章确认的2017年度工作总结。

    (七)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事业单位是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要认真如实填报,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实际情况,报送年度报告时,如有变更事项,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后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各举办单位要及时将《通知》转发给所属事业单位,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符合保密要求,年度报告一经举办单位审核通过即在“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内容将不能更改。同时,举办单位要督促尚未换领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于2018年3月底前全部换领新版证书。

    (二)加强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结束后,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对投诉举报多、违规记录多的单位提高抽查的频次和比例,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举报,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以确保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处罚力度。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责令整改;对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按规定列入异常信息,通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过政府信用网站、机构编制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等向社会公开。

    2017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并于2018年4月31日前将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情况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